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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须加警示语

    N新闻晚报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将承担引起不良后果的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保障患者安全用药,药品说明书应加注相关“警示语”,以提醒该药所具有的严重不良反应、禁忌、使用对象范围及潜在危害等。
  记者了解到,按照该规定,今后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志的,其说明书和标签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责任编辑:海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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