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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采购药品不得高过投标价

    N本报记者 章微/李雅

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厅下发了相关管理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购入价,不得高于招标期限内投标或议标报价,也不得高于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的购入价。
据了解,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一般要通过集中招标或议价采购,若不能成交,医疗机构可以先根据临床需求自行采购,但需要将自行采购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称为备案采购。
意见要求,对严重违反省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企业,各医疗机构不得备案采购其产品;备案采购必须公示。

责任编辑:海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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