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卫生厅获悉,今年5~12月份,全省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指标控制增长率不得超过4%。按此目标,到2007年年底,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不得超过108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得超过4800元。
省卫生厅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
据悉,我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专项工作。2004年我省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为110元,2005年下降为104元,2006年也保持在104元。2004年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为4870元,2005年下降为4741元,2006年进一步下降为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