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现象有三个特点:①主观上受强迫的体验;②主观上感到必须加以意识的抵抗;③有症状自知力。三者任缺其一便不是强迫症。
主观上受强迫的体验和意识的抵抗是同时发生的,二者构成强迫现象的两个侧面。实际上,不加以意识的抵抗,便不会有强烈的痛苦体验。Jaspers认为,自我强迫和意志自由一样,都是原发性体验。这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我强迫。如果只强调主观上受强迫的体验,强迫症状与烦恼便无法区分,与强制现象也无法区分。正是强迫与反强迫的尖锐对立构成了痛苦的心理冲突。可以说,强迫症状是心理冲突最典型的形式。
原发性强迫症状有五种:
(1)强迫观念,如强迫性怀疑、强迫性穷思竭虑、对立观念等。
(2)强迫表象,特点是形象性,而上述强迫观念指抽象的思想。如果回忆以形象形式出现,则强迫回忆也归在这一类。
(3)强迫恐惧。I.Marks(1969年)认为,这是“对自己情感的恐惧”。病人害怕自己会丧失自控,害怕会发疯,害怕会干坏事,内心极度紧张不安。与强迫意向的区别在于,没有要行动的内在驱使或冲动。
(4)强迫意向。病人感到有一种强有力的内在驱使,马上就要行动的冲动感,但照例不直接转变为行动。
(5)强迫性缓慢。由于仪式化行为,病人的行动往往是缓慢的。在极少见的情况下,仪式化相对不显,而缓慢很突出。刷牙也许要1个小时,吃饭也许要2个小时,从床边走到房门口也许要半个小时,在厕所或浴室里一站也许就站上好几个小时。
继发性强迫症状有两种:
(1)屈从性强迫动作。强迫怀疑引起反复检查或核对,污染的强迫观念导致反复洗手,都是典型的。
(2)对抗性强迫动作。为了对抗淫秽的强迫观念,病人反复背诵道德箴言或政治口号是典型的。计数或默诵无关词句,也是常见的对抗方法。各式各样的仪式化动作都起着类似的作用。病人用动作转移注意可收暂时缓解之效,动作遂被强化而难以摆脱。一种动作实行久了,不新奇了,转移注意和控制强迫症的作用就变小了。于是,病人便增添新花样,制订复杂的程序,企图维持其对抗强迫症的作用。因此,久病者的仪式化行为尽管复杂,总是从简单的对抗动作发展而来,是可以追溯出来的。
强迫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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