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医护人员及人民警察在医疗活动或执行公务时感染艾滋病将被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围,可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日前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艾滋病、白斑、爆震聋等职业性疾病进入调整后的职业病范畴之中。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医护人员、警察等可能在工作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面临“职业暴露”,存在被感染的风险。根据卫生部门2011年的统计,我国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中近七成为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手术或其他医疗操作所致。为避免治疗推诿,减轻医务人员后顾之忧,原卫生部就曾建议把艾滋病职业暴露列入职业病。
经过两年的集中修订及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均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畴。
据介绍,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倾向于煤炭、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加工行业等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包括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将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种化学性中毒列入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之内,将手工刮研作业人员由于长时间压迫出现的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加入其他职业病范围等。
同时,白斑、爆震聋、“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等分别被纳入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等分类当中。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调整为1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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