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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

N 海峡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6年4月至9月,全覆盖检查福建省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用于塑料制品的增塑剂,可提高塑料柔韧度,使其易于加工。塑化剂易融于油脂、酒精类物质,当含塑化剂的塑料制品接触食用植物油等油脂类食品时,可能发生塑化剂迁移污染。

原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添加有塑化剂的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一些成分残留量也有相应的标准。

就近年来塑化剂风险排查和监测情况看,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塑化剂污染途径有四类:

一是企业的管道、设备、容器使用了含塑化剂的塑料制品;

二是企业的食用油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使用了含塑化剂的材料;

三是食用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在采购入厂前已受塑化剂污染;四是食用油产品违法添加了香精香料类食品添加剂,由添加剂带入产生塑化剂污染。

为强化食用植物油生产安全监管、排除食用植物油塑化剂污染风险隐患,《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部门要针对上述塑化剂污染的风险点,开展对辖区所有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加强食品接触材料检查。

对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含瓶盖、垫片)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使用到塑料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督促企业向相关供应商索取塑化剂检测报告或未添加塑化剂的证明材料,禁止企业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

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含有塑化剂的,要立即督促企业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整改措施,并限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严禁产品出厂销售。

二是加强食用油原料检查。

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等)进货查验制度;督促企业采取向上游供应商索要原料塑化剂检测报告或加强原料的塑化剂送检监测等方式,来积极防控原料中的塑化剂污染风险。

对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含塑化剂原料生产加工产品的,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加强食品添加剂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加工助剂。

对芝麻油、花生油、橄榄油等具有特殊风味或颜色的食用植物油,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违规添加香精香料、色素来增香增色,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开展产品抽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2016年省级抽检工作安排,组织对省内企业生产的食用油开展塑化剂抽检监测,同时对食用植物油中一些重要指标进行检测。各地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问题企业时,也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原料库、生产线、产品库房待检区及成品区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塑化剂抽检。

对抽检发现塑化剂超过限量要求的,要及时开展调查,查清塑化剂污染源头,责成企业迅速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塑化剂污染风险,产品未检测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同时,要加强对2015年抽检已发现塑化剂问题的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确保企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塑化剂风险得到持续有效控制。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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