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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很“给力”

10包水蜜桃,就让某超市被罚5万元!这是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实施以来,莆田市秀屿区首个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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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5年10月30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朱某经营的某超市进行抽检。抽检样品中包含批次为2015-07-10的广东水蜜桃。

2015年12月14日,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中指出上述批次的广东水蜜桃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1月8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屿分局东庄所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朱某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在朱某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

朱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要求。2016年2月2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6年2月18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屿分局东庄所执法人员送达了复检报告,并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

朱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相关规定,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屿分局于2016年2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最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2016年5月初,当事人朱某已缴纳5万多元罚没款,未对处罚提出异议,标志此案成功办结。

据介绍,此类行为按修订前的旧版《食品安全法》,是无法处罚的。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此类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非法获利甚微,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屿分局处罚款50000元。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屿分局提醒大家,新《食品安全法》还增加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同时莆田市还出台了《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市民如果发现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活动,可以拨打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电话和全国统一的12331投诉举报热线,一经查实,会对有关单位及时作出处理,同时给予举报者相应的奖励。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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