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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拟直接申请登记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民政部近日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以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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