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被提交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就修订的必要性、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修订草案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此次修订草案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修订草案第一条中,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法条约,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
另外该修订草案的说明认为,红十字会章程是红十字会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对其法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因此,修订草案新增一款规定,明确“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时,增加这款规定,也有利于通过章程进一步细化该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修订草案对红十字会主要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在维持现行法律规定的七项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对个别的职责包括文字表述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如,考虑到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建议,将“战争、武装冲突”等情形列在了法定职责中;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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