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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短缺的背后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后,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出台,公众期待其助力整顿二类疫苗流通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随后,广东、安徽、山东等地却接连出现二类疫苗短缺,百姓打不上疫苗的情况,原因何在?二类疫苗短缺的背后,到底还隐藏着哪些问题?

  是“短缺”还是“滞销”

“我们这里狂犬疫苗缺货,性命攸关,希望贵报能予以报道。”近日,本报接到某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来信,反映该县狂犬疫苗等二类疫苗短缺。与此同时,多家媒体接连报道广东、安徽、山东等多个省份二类疫苗告急。

“我们的货源是充足的。”某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人陈晓红说。而作为疫苗产能的晴雨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6月,二类疫苗批签发量为2.477285亿支,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国家食药总局于近日发布的通知中也称:“我国疫苗生产能力可满足市场需求,质量安全有保障。”

在疫苗领域从业十余年的李勇认为,相比“短缺”,“滞销”更能准确地揭示问题所在,“现在产能充足但基层接种点却拿不到货,问题出在了流通不畅导致的滞销”。

对于流通不畅的原因,此前媒体报道将其归结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缓慢。根据新《条例》要求,所有二类疫苗必须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但时至今日,新《条例》已发布近3个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全国仅有四川、宁夏、重庆、山西、陕西、山东6省份建成二类疫苗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从技术角度来讲,建设省级平台并不难。只要把以往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的方式移植过来,很快就能实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级疾控中心负责人说,问题在于,在剥离了原有模式下,省级疾控中心通过流通二类疫苗获得的加价补贴后,各省级疾控机构积极性普遍不高。另外,很多省份都不愿意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观望跟风心态占多数。“万一我们省的招标价格比其他省份高怎么办?万一我们招标的政策有漏洞,让别人笑话甚至被追责呢?”这位负责人说。

“打开门”还要“铺好路”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药总局于6月14日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这一被业界称为“过渡期解决方案”的文件,对建设省级平台制定了时间表——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到明年平台建好后,疫苗短缺问题是否会随之解决呢?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表面上似乎是卡在了省级平台建设这一环节,但实际上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有待解决,“即便平台建好了,二类疫苗仍有缺货的可能”。

某省疾控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该省已完成二类疫苗公共资源采购平台的建设,但却出现只招不采的窘境。“主要还是接种服务费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新《条例》允许接种单位收取一定的接种费用,但需要省级物价部门确定具体价格,目前还没有省份对此做出具体定价,导致基层接种点缺乏积极性。

企业也同样缺乏动力。李勇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处于模糊状态的配送费用。“我们原来都是通过航空运输将疫苗运送到省内,然后由省内的经营企业进行二次储运。”陈晓红说,由于航空运输没有GSP认证,加之能否委托有GSP资质的公司代为储存疫苗等细节,新《条例》均未给出明确答案,所以生产企业只能转为陆运。“我们现在承包给一些做药品配送的物流公司。这导致配送费用至少增加了20%,但这部分费用由谁买单,又该如何收取,目前尚未确定,企业也不愿意做赔本生意,少发或干脆不发货了。”

此外,虽然过渡期文件允许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但其是否仍然具有配送资质,文件并未写明。“大家都不敢轻举妄动。”一位疫苗经营企业负责人说。

李勇认为,解决二类疫苗目前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国家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文件。首先要“打开门”,对全国的疫苗招标提出具体要求,是否限制准入厂家数量,如何确定招标价格,完成招标的最后期限等,这样,各省方可按要求敞开产品采购的大门。其次,要“铺好路”,尽快出台疫苗配送的具体要求,包括冷链配送的具体标准、委托存储的具体要求、能否分段配送,避免企业有货发不出来。此外,还应尽快明确基层疫苗的收费政策。(应被采访者要求,文中陈晓红、李勇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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