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群众诊治重大疾病的负担,我省新农合从试点开始,就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采取多项有效措施,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再次提高部分病种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最高可达10万元。
2008年,我省在莆田、三明等地率先探索实施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在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在全省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逐步降低起付线,同时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2011年,我省将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封顶线调整为20万元,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提高到27万元,即住院补偿7万元和大病补充补偿20万元,是农村年人均收入的30.7倍,远高于国家医改任务规定的8倍以上的要求。2012年,我省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8万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也随即提高到28万元。莆田市更是将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封顶线提高到了30万元,参合农民年度可获得新农合支付最高额度达到42万元。据统计,2011年,全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共计补充补偿4.65万人次,补偿资金达3.22亿元,进一步减轻农民看病负担。
从2010年起,我省开展了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对0-1周岁农村参合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六个病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按定额支付。2011年此项工作由试点向全省100%的新农合县(市、区)铺开。2012年4月,进一步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并提高部分病种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最高可达10万元。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省共有223名农村先心病儿童、137名白血病患儿得到定点救治、定额补偿,共计得到新农合基金补偿478.57万元。
针对重大疾病在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而到县以外的医疗机构看病住院费用又较高的情况,我省于2010年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参合农民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予以补偿。
同时,我省从2008年开始推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将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由民政部门资助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用,并对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60%的救助。2011年起,我省设立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对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5个救助病种的困难患者实施救助,最高可领取20万元的救助款。2011年,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共救助5200人,共发放救助金9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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