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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提高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决定提高福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

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提高福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将《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第六条中规定的,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和特殊门诊救助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的民政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其他救助政策按原办法执行不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和办法按原政策执行不变。

责任编辑: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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