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通过相关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加大处罚力度。食堂、超市、学校等企业和机构,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
省政府日前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食堂、超市、学校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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