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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签发出生证不得设前置条件

近日,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提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将于9月中下旬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近期,省卫生厅接到群众反映,部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附加其他条件。

而在今年3月,省卫生厅与省人口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和实名登记的通知》已经明确,必须保障所有新生儿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前置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证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并要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了解辖区内各有关机构证件管理、发放使用、库存和废证的处理情况。

同时,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倒卖、套取证件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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