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房购买价值1万余元的进口乐维士辅酶Q10胶囊,后发现该胶囊辅酶Q10含量超标,消费者将药房告上法庭。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药房赔偿消费者10万余元。
2014年10月,冯某在江汉区某药房购买了乐维士辅酶Q10胶囊55瓶,消费1万余元。产品外包装瓶上的中文标签显示,“每份(1粒)添加:辅酶Q10 50mg,食用方法:成年人每次1粒,每日2—3次,建议随餐食用”。随后,冯某发现,在该药房购买的辅酶Q10胶囊中的辅酶含量超标,于是将该药房告到江汉区法院,要求药房退还1万余元货款,并给予货款十倍的赔偿。庭审中,药房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该卫生证书载明,乐维士辅酶Q10软胶囊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标签经审核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向药房购买产品,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药房向冯某交付了标的物,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所含的辅酶Q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其列入且归属于“辅酶类药”,不属于普通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而涉案产品推荐的每日食用量辅酶Q10达100mg-150mg,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的含量,且不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均标注得不够完善,致使其在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风险。涉案产品虽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并发放卫生证书,但并不代表其就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药房作为销售商未尽到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销售该产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数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药房返还冯某乐维士辅酶Q10软胶囊55瓶的货款1万余元,药房按货款十倍赔偿冯某10万余元。
药房不服江汉法院一审判决,今年6月上诉到武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药房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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