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城镇居民哪些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以下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已由其他险种、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答: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答: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65元,由市医保中心统一代收代缴。在上一年度参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办,公务员(包括享受公务员待遇人员)应在每年6月底前办,当年新参保人员应在参保次月30日内办,困难企业(经批准)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问: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及保障范围?
答: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为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额为15万元。在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以内(含18万元)部分按90%给付;18万元以上至25万元部分按95%支付。
问: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何结算?
答: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
问:参保人员在福州地区外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大病补充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的大病补充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后,其中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提供结算单,保险公司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保险公司受理支付异地医疗管理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限为次年4月30日,个别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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