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退休劳模
门诊及住院费用有补助
按照实施意见,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都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另外,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及以上劳模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按照实施意见,省级以上劳模要按照相关程序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其中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同级劳模所在地总工会初审,并逐级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市、县级总工会要及时将省总工会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名单提供给当地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并跟踪做好劳模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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