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定价制度是大势所趋
“医保支付标准根据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等效性和临床上的替代性,将具有可替代性的药品进行分组,按照某个基准价确定各组药品的医保补偿水平;支付标准管理的对象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博士介绍,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称“医保药品支付价”“基准价”,有的国家称之为“参考价”,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已有了建立参考定价制度的成功经验。
顾雪非强调,医保支付标准并不是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通过限制医保补偿水平实现控制药品费用,通过抑制病人对高价药品的需求冲动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两方面来降低参考定价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在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背景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是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重要机制。”
顾雪非介绍,德国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参考定价药品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物,通常指原研药及其仿制药;第二级为在治疗和药理作用上具有相似活性成分或化学结构的药物;第三级为具有不同活性成分,但药理作用和疗效相似的药物。第一级药品参考定价即可理解为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共包含202个参考定价组,约占全部参考定价组数的74%。德国的医保参考定价已突破了通用名的范畴,但按照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仍是医保参考定价的主体。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陈昊表示,虽然在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缺乏阶段性成果、个别地区医保基金较为宽裕的情况下,社会上存在按照商品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呼吁,“但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或全民医保制度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实行‘参考定价’制度、选择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国际惯例,也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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